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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刊》2023年第13期 晋城市营商环境法治化路径研究-澳门皇冠四虎

发布时间:2024-01-03 09:21|栏目: 会刊专辑 |浏览次数:

晋城市营商环境法治化路径研究

程广安

 

法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石,自我国提出要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来, 地方政府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及优化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国务院2019年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之前,我省以及辽宁、吉林、山东、广西等省份就先行颁布并实施了地方性法规,截止到目前为止,全国共24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均颁布实施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近年来,晋城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营商环境优化工作,采取得力举措,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推动全市营商环境整体优化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我市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现状

山西省早在2020年1月先于国务院颁布了《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方性法规,于2022年7月颁布了《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该文件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新思路。无论是原来提出的营造“六最”营商环境,还是现在提倡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均对我市进一步改善信用环境、人文环境和要素保障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在打造信用环境方面,山西省通过不断深化“承诺制 标准地 全代办”改革,开展全省行业协会乱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来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开展极简审批制,积极探索“秒批秒报”智慧服务,推进高频资质证件跨区域互认,建立政务服务“全程网办”,线上、线下“全代办”,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打造人文环境方面,提出建立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理念,积极推动办事情“靠制度不靠关系”,进一步消除阻碍公平竞争的不合理限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打造要素保障环境方面,提出要构建新型综合监管机制,探索“沙盒监管”等更具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要充分发挥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的价值,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要素配置体系,要创新信贷产品,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晋城市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积极主动作为,为改善营商环境出台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将上位法落实到位。出台《晋城市2023年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全要素支撑保障,提出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平台管交易、一个系统管监管、一部热线管便民等来优化本地营商环境。

在优化信用环境方面。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务诚信建设;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实施细则,探索开展触发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不断完善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强化房屋建筑、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强化成品油、农产品等领域监管,加强网络舆情信息监管、非电网直供电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税务、银保监会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反馈机制,持续规范中介服务。

在优化人文环境方面。依法严肃查处官商勾结、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等严重破坏政商关系、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构建完善的营商环境咨询投诉服务机制,清理规范通信服务违规行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政策兑现落实,加快教育综合改革,深化卫生领域改革;全力创建全国中小城市一流人才生态,大力实施“引凤兴晋”人才计划;推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大力推动煤炭智能绿色安全开采和清洁高效深度利用,开展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和节能降耗改造,积极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巩固提升环境质量。

在优化要素保障环境方面。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探索推行“用地清单制”,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推进策划生成的项目可决策、可落地、可实施;丰富不动产登记领域全程网办服务,拓展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事项告知承诺范围,推进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改革;强化和拓展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功能,构建以“三晋贷款码”为线上入口的金融服务体系,拓展体系化普惠型融资担保服务;支持企业获取和实施优质专利技术,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持续做好公租房分配和管理,进一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释放。

二、当前我市营商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市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过程中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调查过程中也发现一些典型问题。

1、地方立法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建立健全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体系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条件。目前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的内容多集中于地方性规范文件和其他工作文件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数量较少,为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制体系,需将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益的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2、政务服务有待改善。提供更精准高效的政务服务是优化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目前,政府部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法治服务过程中,缺乏设身处地为市场主体考虑的意识,缺乏对市场主体法治服务需求的了解,因而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法治服务,服务理念不到位,从而降低了服务效率。互联网、大数据、元宇宙、ai等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我们在这一方面缺乏敏感度,没有充分利用这些技术,导致现有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仍不够完善,一网通办仍未完全落地,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乃至不同区域之间的信息壁垒需继续破除,从而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

3、执法水平有待加强。行政执法是政府这一法律实施主体在法律实施过程当中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关乎着法律实现的程度和效果,是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成效结果的决定性因素。调查发现,有的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监管执法合力不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有些部门仍存在职责重叠问题,导致要么都不主动进行执法,要么重复执法;有的部门权责划定不清晰,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存在为避免越权管理和执法空白现象。有的部门滥用执法权力,执法过程存在乱作为的情况,具体体现为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暴力执法、乱收费、乱罚款等。

4、地方司法保障有待完善。一是司法人员审判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进程中存在的司法困境是,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商事案件的司法水平不高,法官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以及庭审驾驭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短板,难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影响企业在当地落户,甚至出现企业出走现象,从而不利于营商环境建设。二是滥用司法权利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将经济纠纷中的民事当成刑事责任处理,还存在公私合作寻求司法保护行为,对于公私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在对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合同责任认定时,因为政府有市场监管者这一身份,就轻易将责任推给企业,这严重破坏司法的公正性,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三是纠纷解决机制单一,影响审判效能。近年来,商事纠纷数量逐年增多,但司法人员精力有限,在这种背景之下,仅靠司法部门解决矛盾纠纷是不够的,需要加强部门联动,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四是破产重整办理机制有待优化。不能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功能及时帮助企业渡过金融危机;面对缺乏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浪费有限市场资源的僵尸企业,其处置力度较轻,且不能精准识别僵尸企业;“执转破”工作不能有效衔接和推进,往往流于形式,导致破产审判人员积极性不高,从而不利于企业退出市场和救治机制的完善,不能切实保障困难企业的合法权益。

5、营商法治文化建设有待完善。我国是“熟人社会”,市场主体尚未完全养成良好的法治意识,遇事找法、靠法的意识还没有形成,这种观念在经济发展落后的地方尤其盛行。市场主体法治观念的缺乏乃至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缺失,不仅会导致市场主体缺乏依法生产经营的外在动力,而且会降低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的迫切性。因此在全社会形成营商法治氛围,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能帮助市场主体正确认识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有序推进。

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澳门皇冠四虎的解决方案,以期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建设性意见。

1、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推行政策的合法依据,可以有效对地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起到自上而下的统筹作用。虽然,山西省颁布了《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但山西省至今尚未出台政府规章,导致全省各地的法治规制手段主要是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工作文件,这类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缺乏稳定性和执行威慑力,难以有效贯彻落实。且政策文本的位阶、权威性与营商环境的法治化程度呈正相关,因此,在地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应提高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比重,将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典型的、符合当地发展现状的政策制度及时以法律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积极鼓励、引导有关部门及时将经得起实践检验、更为成熟的管理经验、改革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使更多的政策措施吸引更多关注以加快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步伐,提升营商环境依法治理水平

2、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一直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关注点,也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绕不开的一道难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首先,必须准确对政府职权进行定位, 明晰其职能权责范围,确保其只有在市场失灵时才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即政府要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方面积极做到“有所为”,要把属于市场的权利还给市场,做到以市场自我调节为主,发挥其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要素配置体系,充分实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发挥最大效益。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需要政府工作人员打破传统思维模式,转变工作理念,将自己定位为“店小二”这一角色,真诚、平等、坦荡地与企业家交往,主动倾听企业需求,为企业整个生命周期提供全程服务,切实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纾困,使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干预与管理转变为指导和帮助。  

3、提高基层政府治理能力

企业的有效运营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效健全的公共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其本质在于要求政府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这就要求政府在提供服务时,要从企业需求出发,为企业提供精准的法治服务;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实现地方同级政府、上下级政府之间信息共享,打破各级政府和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做到信息互联互通,打造线上线下功能互补、深度融合的法治化政务服务体系;增加政府数据供给服务,允许市场主体访问政府数据,满足数字企业对数据的利用权和发展权,从而充分发挥数据信息的作用,为市场经济提供新的创业方向,降低数字科技创新的成本,明确有关市场主体使用有关数据范围和法律责任,平衡好数据私益性和公共性的关系;加强对监管执法的法律约束,明确各部门监管执法范围,强化其程序制约;打造诚信政府,强化公职人员的诚信意识,让政务诚信贯穿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全过程,避免许诺给企业的政策 “朝令夕改”,避免“新官不认旧账”现象的出现。

4、完善地方司法保障

提高地方司法人员的司法水平。要对司法人员加强培训,建设高水平的司法队伍;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坚决杜绝把民事经济纠纷处理成刑事经济犯罪,避免把民事责任划分为刑事责任处理,促进司法公正,从而让企业家安心创业、专心投资。依托互联网打造智慧法院,提高司法服务营商环境效率。建立健全多元商事纠纷化解机制,快速高效解决更多的市场纠纷。完善破产案件的立案机制,要向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简洁的破产受理标准,畅通破产立案渠道,对符合要求的立案申请及时受理,推动“僵尸企业”破产清出,加快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速度,通过推动执行和破产在程序上的有效衔接,建立一个由执行案件的执行人员和破产审判的法官共同组成的“执转破”团队,以此促进执行的破产的高效衔接,调动法官工作的积极性。

5、构筑营商法治文化环境

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非一日之功,需在全社会中养成法治意识,加强全社会法治教育,持续开展法治宣传。市场主体善用法、会用法的社会效果只有在不断的教育中才能实现,通过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养成法治思维,善于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纠纷。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的诚信监管,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和及时披露法律服务者在执业过程中的不良执业行为等方式,督促其诚信、诚心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加快全社会征信系统建设步伐,不论是对政府、行业协会还是市场主体,建立全领域征信系统。完善信息和信用数据库安全机制,通过立法明确社会信息信用权属和违法责任,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保存和披露,以保证各项信息安全。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打击、惩罚失信主体和失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法律权威,增强市场主体对法律底线的敬畏感,助力打造安全、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期责任编辑  段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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